修廣告法應微調規管新式廣告 ​新法生效前需有效宣傳 訂定過渡期促健康發展

2025-07-06

【本報訊】經科局正就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公開諮詢社會意見,立法議員林宇滔表示,是次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大部分條文回應了各行各業的訴求和社會發展需要,但大框架還不夠完善,包括燈光投射廣告等新式廣告沒有相關定義,期望政府藉聽取公眾意見對部分具體操作作出微調。他又指,廣告問題不僅涉及廣告行業,還包括不同專業領域的廣告,建議將來新法執行前,需要有效宣傳和設合適過渡期平衡公眾利益和廣告業界的健康發展。



林宇滔表示,現時申請招牌的手續非常繁瑣,不論招牌突出多少、嵌入多少,都需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,可能還要付費、需要預先許可,還要購買保險等。他指從公眾安全角度,購買保險是重要的,但關鍵在於有些廣告只是在招牌上貼一張紙,與保險沒有關係,反映現行《廣告法》存在很多問題。他又提到,過去水坑尾街有停車場發生廣告構件掉下事件,當時負責日常巡查工作的工務局認為由負責廣告的部門規管,而負責廣告的部門又以廣告構件屬工務局規管,雙方推諉下無人跟進,最終才導致意外發生。


管轄外地網站廣告須思考執行力


他說,上述問題只是冰山一角,客觀來說,是次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大部分條文回應了各行各業的訴求和社會發展需要,包括不同範疇、不同層面的廣告規管。他又指方向上支持網絡廣告納入規管,諮詢文本的想法主要針對以澳門為受眾媒介的廣告加以規管,問題在於如何有效管轄外地網站的廣告,雖然可以界定最終受益主體,但能否有效執行,需要當局認真思考和討論執行細節,關鍵在於要講清楚如何管轄。


林宇滔又提到,是次修法並沒有規管新型廣告,他舉例指,內地不少店舖以燈光投射到地面顯示招牌或希望宣傳的內容,在本澳若投射到地面的公共區域可能不獲允許,但投射到自己建築物的牆上是否允許?這是核心問題,但修法文本沒有提及。


他更指,樓宇銷售廣告方面,現行《廣告法》明確要求,如果樓宇各樓層價格不同,要列出每個單位的價格以及銷售承辦商等相關詳細資訊,但有關規定早就難以執行,現在的修訂予以優化是合理的,但具體操作上有些不明確,比如二手樓買賣受規管,諮詢文本卻訂明車位不適用於不動產廣告的規定。他坦言不太理解政府的理由,期望上述具體操作問題,政府應藉聽取公眾意見加以微調。


平衡公眾利益廣告界及市場發展


林宇滔總結時指,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的大框架還不夠完善,雖然在簡化手續、明確網絡廣告等定義方面有所調整,但燈光投射廣告等新式廣告沒有相關定義。而是次修法放寬不同行業通過廣告讓公眾了解宣傳內容,尤其醫療、金融等領域,但因涉及範圍太廣,不同專業範疇有不同具體條文,他認為政府應該加強資訊宣傳,因為涉及方方面面的廣告,不僅是廣告行業,還包括不同專業領域的廣告,業界需要發聲,社會需要關注,關鍵是找到合適的平衡。他亦建議將來新法執行前,需要有效宣傳和設合適過渡期,才能平衡公眾利益、廣告業界的健康發展,以及利用廣告推動市場發展。


他最後補充說,新舊《廣告法》都提到世遺緩衝區的廣告招牌審批規管,例如法定文物、世遺或保護區內的廣告,需要文化部門參與審核,但過去注意到有街道出現一些與當地風格不協調的廣告招牌,若現行《廣告法》無法處理,新法需要有相應溝通機制或執行能力,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。


202507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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