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《廣告法》貫徹「放管服」理念

2026-01-20

【本報訊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續細則性審議《廣告法》,主席葉兆佳、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,此次《廣告法》修訂貫徹「放管服」理念,並於會上集中討論「放管服」措施。修法後,廣告主毋需走多個部門,可透過經科局單一窗口申請,由經科局初步審查判斷是否需要辦理工程准照,如需要則交工務局審批,流程上更進一步簡化便民。



葉兆佳引述政府代表表示,去年約有2000宗廣告准照申請,而新法規生效後,這類申請將大幅減少至約200宗。新法規的靈活性將大幅提高,許多廣告僅需登記報備,有利於降低成本、優化環境。


葉兆佳又指,工務局後續會出台相關指引,若廣告安裝工程設計地面、建築物立面或頂部等特定範圍,且符合相關尺寸要求,就需要申請工程准照,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安裝。但工務局在審批工程准照時,僅保障工程的安全性、合規性,落實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要求,不涉及廣告內容審核。經科局會審核廣告的美觀度、是否存在誤導性、是否與周邊交通符號衝突、是否影響行人安全及周邊環境等。若涉及緩衝區,需徵求文化局意見,室內廣告和不屬緊貼相連文化遺產則不需要徵求文化局意見。


他指出:廣告主計劃投放廣告時,可先查閱政府發布的宣傳指引,判斷自身廣告是否符合工程准照的申請範圍。廣告主僅需對接經科局一個窗口,毋需奔走多個部門。若未提前辦理工程准照,經科局部門也會協助跟進,核心原則是最大程度為廣告主提供便利,希望實現流程簡化。


民事責任方面,葉兆佳表示,所有有安裝廣告的廣告主,需承擔該廣告引發意外的民事責任,強制投保範圍與現行規定一致,政府僅對風險較大、影響範圍較廣的廣告強制要求購買保險,其他情形廣告主可根據自身判斷決定是否購買,但需自行承擔未購買保險情況下的意外責任。至於民事責任保險的金額,目前暫無明確規定,主要由廣告主與保險公司根據廣告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協商確定。據了解,目前市場上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。


他又稱,會議還討論過渡性安排,新法規生效後,依據第7/89/M號法律通過的廣告,只要當時合法且已取得全部准照將繼續有效,新申請的廣告則按新法規執行,現有廣告主毋需擔憂。由於新法規有所放寬,部分在法規下未獲批准的廣告可按新法規重新申請。


委員會認同新《廣告法》生效後,將對營商環境產生積極影響,主要體現在簡化行政程序、提高行政效率、減輕企業成本負擔等方面。


202601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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